昆山中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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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7号,以下简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使用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纸质或电子介质(如复印纸、磁盘、光盘等)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的有关规定收取案卷材料复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