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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16-02-25 作者: 点击:

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发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另外,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的业务包括: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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