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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取消17项财税相关地方行政审批事项

发布日期:2016-02-24 作者: 点击: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本次取消的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有65项;依据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有87项,涉及33个部门。

这些取消的事项主要有以下特点:与投资、生产经营、促进就业等相关的审批事项有87项,取消这些事项,有利于缩短投资审批周期、减少环节,给企业松绑,激发市场活力。由地方实施“初审”和“预审”的有53项,取消后能进一步理顺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审批事项的责权关系,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减少管理层级,提高效率。

其中,《决定》取消了17项财税审批事项,包括: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印制有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扣缴税款登记核准,以及在营企业完成改组改制符合豁免条件的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豁免审批、费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企业享受新疆喀什、霍尔果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核准、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赣州市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备案核准、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非军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等地方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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