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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

发布日期:2016-02-22 作者: 点击:

2016年2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对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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