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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A级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票无需认证

发布日期:2016-02-16 作者: 点击:

2016年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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