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中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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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
《通知》明确,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