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中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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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标 (2015) 239 号),该基准将于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基准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侵权行为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