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中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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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2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修订后的《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听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当事人的陈述。”
修订后的条款对听证证据的类型增加“电子数据”一项。该条款的修订,是参照最新颁布的《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有关内容,结合税收征管现状对听证证据类型所作的完善,切实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实质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