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中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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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或其控股的生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时,不再提供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时,如果向主管国税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