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中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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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沪交易所发布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协议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