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中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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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财政部公布《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明确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并提出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和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部分,通过三年左右的过渡期,由省级财政部门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