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中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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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