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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

发布日期:2015-12-31 作者: 点击:

2015年1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适用范围。

根据财税〔2015〕1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的个人主要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以按照财税〔2015〕12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纳税申报的有关要求。

为便于扣缴义务人、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纳税申报,《公告》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支出税前扣除,仍沿用原纳税申报表,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时,需要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载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的明细信息。

(三)“税优识别码”的使用。

“税优识别码”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在保单上打印,是纳税人据以扣税的重要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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