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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日期:2015-11-23 作者: 点击:

2015年1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税总函〔2015〕61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根据量化指标得分情况,供应商分为A、B、C三级信用。

A级信用供应商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供应商将享受采购资格免审、降低或免缴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等待遇;初次参加国税系统批量采购、电子采购供应商,视同B级信用;C级信用供应商将被约谈,敦促整改,连续3年被评为C级信用供应商,责令其从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电子平台中退出、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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