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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

发布日期:2015-11-04 作者: 点击:

2015年10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1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保险企业执行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后,其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首先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拫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规定计算并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保险企业因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规定计提的准备金与之前执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监管规定计提的准备金形成的差额,应计入保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凡上述准备金差额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分10年均匀计入2015年及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已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分期计入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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