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中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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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3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落实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申报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国税函〔2015〕30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企业对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选择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递延五年纳税政策的,可在五年均匀递延确认的第一年季度预缴申报时,将其以后四年递延纳税的所得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6行次“减:不征税收入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和该表附表1第33行“七、其他2”处分别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