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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

发布日期:2015-10-09 作者: 点击:

2015年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511号],对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进行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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