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中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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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日起,“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推行,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了相关衔接事项。其中规定,“三证合一”后,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2015年9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
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