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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国家税务局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为贯彻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现就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解答明确了八个方面的问题:
一、本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二、原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三、生产混凝土的纳税人,如不符合即征即退条件的,是否可按照简易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四、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应如何提供
五、如按照《目录》的规定,仅要求产品原料比例达到一定比重,其相关技术标准材料如何提交
六、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三年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规定应如何适用
七、提供各项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应注意的问题
八、影响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