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中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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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共33条,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解释》同时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