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中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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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到2015年8月28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或者变相办理现金存取、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业务。除单笔金额不足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以及公共事业费、税费缴纳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外,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
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个人客户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个人客户仅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因交易取消(撤销)、退货、交易不成功或者投资理财产品赎回等原因需划回资金的,相应款项应当划回原扣款账户。单位客户单笔超过5万元的转账业务的付款用途和事由,及付款依据或者相关证明文件。
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支付机构不得存储客户银行账户密码、银行卡验证码和有效期等敏感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