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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

发布日期:2015-07-27 作者: 点击:

2015年7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中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作如下调整:

将财税〔2014〕39号文件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内容调整为“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其他政策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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