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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

发布日期:2015-06-19 作者: 点击:

2015年6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由于特殊原因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申报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又没有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的,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举证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核准后,可延期申报退(免)税。

特殊原因是指: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才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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