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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明确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

发布日期:2015-06-09 作者: 点击: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发布《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5)19号]、《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5)21号]、《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5)22号]。

《通知》明确,上海自贸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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