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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

发布日期:2015-06-09 作者: 点击:

2015年6月5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税款滞纳金减免有关事宜,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告》明确,海关对未履行税款给付义务的纳税义务人征收税款滞纳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一)纳税义务人确因经营困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难以缴纳税款,但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政策调整原因导致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缴纳税款,但在相关情形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三)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

(四)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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