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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规范通关无纸化电子支付税款问题

发布日期:2015-06-05 作者: 点击:

2015年6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规范通关无纸化电子支付税款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除另有规定外,在通关无纸化模式下,参与税费电子支付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应在海关审结报关单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10日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商业银行发送税款预扣指令。未在规定期限内发送预扣指令的,将直接转为柜台支付,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

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规定,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海关征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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