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中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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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银行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境外银行通过回购操作借入人民币,在海外使用。
《通知》明确,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在已建立境外人民币清算安排的境外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人民币清算业务的机构;境外参加银行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商业银行。
《通知》指出,已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清算行和参加行可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其中,正回购的融资余额不高于所持债券余额的100%,且回购资金可调出境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