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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修订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5-06-04 作者: 点击:

2015年5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财办会(2015)11号,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2005年颁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进行了修改,征求意见截止到2015年6月26日。

《征求意见稿》对五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修订:

第一,关于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本次修订拟新增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并将设立条件规定为10名合伙人和35名注册会计师。

第二,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资格条件, 将“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扩展为“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前后累计10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

第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实施后置审批后的监管衔接。

第四,关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第五,关于境外人员担任合伙制事务所的合伙人问题, 本次修订拟全面允许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担任中国合伙制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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