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重点解决中介服务事项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一些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等问题,整治中介服务乱象,规范和引导中介服务。
《通知》指出,此次清理规范的是国务院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
《通知》提出六方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一是清理事项。除依法设定的外一律不再作为审批的受理条件,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不得转嫁为申请人的义务等。
二是破除垄断。取消中介服务机构现有法定许可外的其他资质资格审批,取消部门自行设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条件,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等。
三是切断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中介服务,确有必要开展的应当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严禁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等。
四是规范收费。中介服务原则上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垄断性强、短期内无法充分竞争的纳入政府定价管理,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等。
五是实行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凡未纳入清单的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新设的必须严格论证并履行法定程序。各部门向社会公开中介服务信息等。
六是加强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服务制度,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等。
《通知》明确,各部门全面梳理本部门、本系统中介服务情况,提出清理规范意见;国务院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听取意见,审核评估后编制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等部门分别研究提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配套措施。地方政府要参照《通知》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