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推金融企业加大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力度,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放宽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条件,将实施简易程序税前扣除限额由3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进一步简化了税前扣除的证据材料,帮助化解金融企业信贷风险,缓解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公告》适用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新政策自2014年度开始实施。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解释,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是按季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因此,2014年预缴期内未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仍可享受。
此次对金融企业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实施简易程序税前扣除的限额由目前的3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二是将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材料简化为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以及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追索记录,金融企业不再需要出具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等证据材料。三是在原始追索记录方面,只有单户贷款余额在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之间的,才需要司法追索记录来计算确认贷款损失并进行税前扣除。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的,即使没有司法追索记录,只要有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其他追索记录之一,也可计算确认贷款损失并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