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基本原则、管理要求以及税务机关追溯调整年限等相关问题。
随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深入开展,BEPS成果如何落地,成为世界各国税务机关近期工作的重点。2014年11月结束的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第九次峰会,各国领导人在打击国际逃避税方面达成共识,成为G20框架下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全球实施BEPS行动计划和打击国际逃避税的大环境下,2014年税务总局在全国开展了“对外支付大额费用”的摸底排查。排查发现,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不断深入,跨国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不合理费用的现象在我国时有发生,导致税基侵蚀,造成税款流失。税务总局加强对外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是继规范一般反避税管理和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之后,推出的又一项落实BEPS行动计划、打击跨国逃避税的举措。
公告明确,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公告还列明了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支付费用的4种情形:一是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二是就关联方提供的不能给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支付服务费;三是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作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四是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