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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发布日期:2015-03-10 作者: 点击:

    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立法法是一部“管法的法”,这是该法实施15年来首次修改。去年8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3月15日,将对草案进行表决。

    李建国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明确要求。据此,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明确“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姜明安说,税收法定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所谓“税收法定”,是指税收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均不得新设税种、税率、征税对象等或改变法律已规定的税种、税率、征税对象等。

    目前,我国现行的18种税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等3种税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开征,其他15种税都是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的。

    去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法草案二审稿规定,“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3月8日提请大会审议的三审稿,修改成“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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