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中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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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生效的财税法规: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
内容提要: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使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和细化。对申报表中第6栏“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行了细化,新增了“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三项,由纳税人根据其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发文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内容提要:新设立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于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纳税企业备案。
在外省市设立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备案时,应提供书面说明。
发文字号:沪工商公(2014) 326号
内容提要:对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当事人持本市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外省市工商部门移送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在上海市工商局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外省市工商部门对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在上海工商局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的,市局、各分局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在市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其他需要在市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市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市局、各分局应当自作出或者改变行政处罚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内容提要:对西部大开发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等实行审批管理;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额、创投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实行事先备案管理;小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等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文字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内容提要:总机构按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全省所属分支机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及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按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出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汇总应纳增值税额。
11月16日生效的法规: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7号
内容提要: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制度。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将功补过”,欺诈发行直接“强制罚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发文字号:深证上(2014)378号
内容提要: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对原《上市规则》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1. 完善主动退市的内部决策程序。
2. 明确了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公司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的条件。
3. 强化上市公司被立案稽查期间的风险提示。
4. 增设了重新上市申请复核相关程序。
发文字号:上证发〔2014〕65号
内容提要: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对原《上市规则》进行修订。
1. 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
2. 新增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将投资者和市场反应最强烈的欺诈发行和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违规事件,纳入强制退市情形,并明确了相应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要求。
3. 新增关于限制涉嫌重大违法公司的相关主体减持股份行为的规定。
11月23日生效的法规: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8号
内容提要:
1. 取消不构成借壳上市的出售行为的审批,以及要约收购的审批;
2. 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机制;
3. 完善借壳上市的定义,执行与IPO等同的要求,并强调创业板企业不可借壳上市;
4. 丰富并购重组的支付工具;
5. 放松了非关联第三方买卖股份的门槛限制;
6. 明确财务顾问责任;
7. 明确分道制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