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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对2018年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的规定如下: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看具体条款前先熟悉一下相关概念:
1)专项扣除:指新法和旧法都允许扣除的由个人负担的基本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2)专项附加扣除:指新法所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附加扣除费用。
3)基本减除费用:是最为基础的一项生计扣除,全员适用,旧法为3500元/月,新法为5000元/月。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之外,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如税优商业健康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
5)劳动所属期:指的是纳税人工作的月份。纳税人在哪几个月工作,那么工作的这几个月就分别是每月工资的劳动所属期,比如王某2018年8月只在甲单位工作了一个月,那么2018年8月就是王某的这笔工钱的劳动所属期。
6)税款所属期:指的是纳税人领取工资的月份,纳税人在哪一个月拿到工资,那么拿到工资的这个月就是税款所属期,王某在2018年10月5号才拿到8月的劳动工资,那么该笔工资的税款所属期就是2018年10月。新旧税法的执行时间,是以工资的税款所属期进行划分,而不是以劳动所属期来划分。】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本通知明确以2018年10月1日为准,个人于此日及之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但和完全实施新法不同的是没有“专项附加扣除”);个人于此日之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修订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旧法”)规定执行。
实际取得以个人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俗称“到手时间”)为准,而不论这些工资、薪金是个人基于哪个时期的劳动获取的报酬。
当月发放的工资,应在发放的次月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即个人于2018年10月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0月,由扣缴义务人在2018年11月申报个人所得税。
某些单位当月申报当月发放的工资请注意,可能需要在2018年10月份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对税款所属期9月进行一次零申报,并自2018年11月正常申报2018年10月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之后期间依次申报。】
【新法月工资薪金个税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round(max((工资薪金总额-个人承担的基本社保和住房公积金-5000-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0.03,0.1,0.2,0.25,0.3,0.35,0.45}-{0,210,1410,2660,4410,7160,15160},0),2)】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一个2018年1月1日前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度业主减除费用为3500×9+5000×3=46500元。】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分段式计算:
1)首先,计算四个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每个合伙人四个季度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投资者减除费用。
其中投资者减除费用=前三个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3500+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税延养老保险等其他扣除费用;
2)然后,按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及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计算权重,前三个季度权重=前三个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四个季度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第四季度权重=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四个季度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3)再将四个季度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原税率和新税率按权重计算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四个季度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旧法税率-旧法速算扣除数)×前三个季度权重,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四个季度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新法税率-新法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权重;
4)将两部分税额相加,计算四个季度的累计应纳税额,四个季度的累计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5)最后,得出第四季度应预缴税额,第四季度应预缴税额=四个季度的累计应纳税额-前三季度累计已预缴税额】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年度汇算时,进行分段式计算:
1)首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每个合伙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投资者减除费用。
其中投资者减除费用=前三个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3500+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
2)然后,按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及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计算权重,前三个季度权重=前三个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第四季度权重=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3)再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原税率和新税率按权重计算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旧法税率-旧法速算扣除数)×前三个季度权重,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新法税率-新法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权重;
4)将两部分税额相加,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5)最后,得出汇缴应补退税额,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预缴税额】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财税〔2011〕62号文件规定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自然废止。】
附件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与新法所附综合所得税率表按年对应纳税所得额分级不同,本通知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按月应纳税所得额分级,便于2018年四季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使用。本表应也适用于2019年1月1日后的月度申报,年度结束后按新法综合所得税率表进行年度汇算。新法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
附件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 10% | 1500 |
3 |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0500 |
4 |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30% | 40500 |
5 |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 35% | 65500 |
【此表格加了列速算扣除数,便于计算使用,其他与新法后附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一样,但标题改成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是由于新法将旧法中“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归并为“(五)经营所得”所致,本通知的意思是使新法税率表在过渡期适用旧法所得类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