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中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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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优惠为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具体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本次更新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这两类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已由《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更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急管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急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优惠目录)调整完善事项及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见附件)执行。
二、企业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相一致】
三、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抵免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请应急管理部,由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各职能部门各自做好自己专职专业的部分,涉及到的其他专业事项交给对口部门,各职能部门紧密协作资源共享的趋势越来越显著。】
四、本通知所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是指2018年版优惠目录所规定的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和执行标准。
五、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同时废止。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购置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仍可享受税收优惠。
【也就是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购置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符合2008版目录或2018版目录之一的,均可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8〕48号、国税函〔2010〕256号文规定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