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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目标、工作安排以及组织实施作出了规定,规范了公职律师的工作职责、任职条件、证书申领、统筹使用等内容。此举是税务总局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税收法治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是指取得公职律师证书,在税务机关从事法律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的在职工作人员。《通知》要求,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和有3名以上公职律师的市税务局,分别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办法》对公职律师基本任职条件作了限定,特别要求具有4年以上的税收或法律工作经历,并授权省税务局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低或者调高任职条件,但相关工作经历最低不得少于2年,同时还规定了个人申请、内部初审、统一报批的公职律师证书申领基本程序。
此外,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通知》鼓励国税局、地税局在本层级、本区域范围内加强公职律师工作合作。《通知》和《办法》还要求把公职律师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全国税务系统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制度,就是要打造一支各方面素质过硬的公职律师队伍,发挥他们的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作用,从而为税收改革、税收执法、行政管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